银行网贷新规是否会开启支付行业新的春天
时间:2020-05-20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在一系列的无资质网贷清退行动之后,正规军银行正式入场。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正规军来袭,对于支付行业来说,似乎新的机遇正在来临。
《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规参与。
《办法》合作机构的定义中,明确指明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对于支付行业来说,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一方面是支付结算拥有切入点,另一方面支付行业是金融的入口,能够与商户或者用户更加亲密的接触,自然也就给了银行与支付公司密切合作,进而推广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理由。
另外,在风控方面,银行也需要支付企业的参与。
在贷前调查中,《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
此外,在合作机构的数据获取上也明确指出,如果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支付机构作为持牌机构,可以合法合规的获得支付数据,银行场景支持较为薄弱,发展其互联网贷款业务不可获取的合作伙伴。且从某个角度来看,支付行业或许也需要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
同时,意见稿指出,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加强对支付账户的监测和对账管理,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预警并采取相关措施。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
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