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今日起,以下行为将入刑!(生活息息相
时间:2021-03-04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本文导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该《修正案》的实施,将很多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正式列入《刑法》规制范围,如有涉及或将承担刑事责任,后果严重。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总结6种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新列入《刑法》的几类犯罪行为——
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小调整至12周岁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未调整之前,多有未成年人犯重大刑事案件,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
相关案例:大连13岁男童杀人案
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杀害同小区居民10岁女孩小淇,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这让很多网友愤慨万千却又无能为力。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年轻化,这样的修改,既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又兼顾了被害人及其家人以及社会的感受,明确对于低龄未成年犯罪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关了之”,也不能过于容忍地“一放了之”。
二、奸淫幼女最高可判死刑新增明确了【奸淫幼女罪】从重惩处(最高死刑)的适用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新增)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同时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惩处条款——在《刑法》(九)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冒名顶替入学上岗等正式入刑
在《刑法》(九)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案例:山东滕州冒名顶替上学案
1990年,就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本名齐玉玲),原顺利考取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但被同班同学好友陈晓琪(本名陈恒燕),因父亲陈克政在地方具有政治势力,买通学校行政人员,冒名顶替成为该校学生并以被害人冒名顶替长达八年的时间。
1998年齐玉苓不堪身份地位的损失以及家人遭到陈克政的暴力威胁,愤而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1999年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后,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复后,2001年最终判决:引用宪法第46条,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的姓名权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单位需赔偿齐玉苓总共人民币十万元。
在本案中,由于当时法律的局限性,受害人齐玉苓被冒名顶替上学后,人生仕途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而最终判决结果只获得了十万元的民事赔偿,而陈晓琪以及当时操作此事的人,并未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此类顶替冒名上学的人将面临最高3年的刑事处罚,明确了此类行为(冒名顶替入学上岗)的入刑规制。
四、袭警罪正式明确将《刑法》(九)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了,以暴力方式干扰警察执法,或者在交警依法进行酒驾检查时以暴力手段进行反抗,将要面临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了!所以面对警察执法要配合!
五、抢夺方向盘、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危及多人生命安全的事故频发,比如此前舆论
在此类事故发生时,作为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有时候很难使用原刑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调查和审判,《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此类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也将有效减少此类行为的产生。
六、新增侮辱、诽谤英烈犯罪行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在《刑法》(九)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案例:“辣笔小球”被批捕一案
近日因发布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的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在该修正案实施前,因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往往以扰乱公共秩序等罪名进行处罚且处罚较轻,部分情况下,只给出轻微的行政处罚。那么在该修正案实施后,侮辱英烈将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