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和农村部拟修改饲料农场等五种地方的动物
时间:2019-12-01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中新网11月29日电据农业部网站介绍,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的检查和动物疾病的防治,农贸部最近发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意见稿),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在动物养殖场等五种场所的选址中,应引入基于风险评估的行政确认程序。
农业部表示,自2010年实施以来,原措施在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提高各地动物防疫水平、保障水产养殖安全和公共卫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在实施五地距规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修改。
由于饲料场等五种场所的防疫条件与自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密切相关,统一的区位距离调节不能覆盖上述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方法来评价动物防疫状况。
此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部分地区城市化水平较高,许多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不能满足选址距离的要求,无法通过防疫条件考核,致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所占比例偏低,很难通过防疫条件考核达到提高防疫管理水平的目的。
农业部和农村提到,适应恢复和发展养猪生产的需要也是修订的原因之一。自2019年以来,养猪和生猪的储备量下降更大,稳定生产和供应的压力更大。最近各地都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发展养猪,但一些地区的土地资源紧张,如果不调整动物防疫条件的位置距离,就很难解决新养殖场的土地利用问题。
在这份征求意见的草案中,关于地点距离的有关规定已被删除。关于五类场所位置距离的措施第5条、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第11条、第15条和第20条的规定以及关于特许、同时经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位置距离的措施第24条第1款和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删除。同时,应在措施第2条中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五类场址,如畜牧场的地点,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选址风险评估的要求。参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甘肃、大连等地动物防疫条例的立法实践,在选址环节引入以风险评估为工具的行政确认程序,加强各类场所建设前的服务和指导。
同时,根据国务院许可证分离改革的有关要求,办法内动物养殖场、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的材料和现场检验期限由20个工作日减至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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