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贷款担保转让仍负有连带责
时间:2019-12-04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10:05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以备用印章作为贷款担保。公司转让后,公司是否仍须承担连带责任?近日,重庆市第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裁定重庆山丰公司应对杨晓林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杨晓林是重庆山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任内,公司有两套印章,一套用于在公安机关备案印章,另一套用于经杨晓林认证的公司印章和财务印章,用于杨晓林的外部建设。2013年7月10日,杨晓林以支付一年中标保证金为理由,向苏明勇借了150000元。担保人是重庆山丰公司,并加盖了未提交公司的印章。贷款到期后,杨晓林未能按时偿还贷款。2014年9月15日,杨晓林将85.94%的重庆山顶公司股份转让给了刘晓强。苏明勇在多次向杨晓林、重庆山顶公司追讨债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初审时,杨晓林和重庆山峰公司没有出庭应诉。法院裁定杨晓林将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苏明勇的150000元贷款,重庆山丰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重庆山顶公司向杨晓林私人贷款,贷款担保人印章不是公司在公安机关的备用印章,上诉人对此不知情,等等,提出了上诉。
法院认为,杨晓林在本案中向苏明勇发出贷款证明时,在借款人的担保人上加盖了重庆山顶公司的印章,虽然不是有关职能部门的公司记录印章,但没有证据表明杨晓林滥用了该印章。相反,作为重庆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杨晓林,在向苏明勇借款时,以重庆山公司为担保人,说明了为本案所涉贷款提供担保的意义,其行为的后果应由重庆山公司承担。因此,重庆山顶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不恰当的。
总之,该决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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