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8名高考移民办户口获刑,两民警申诉至最高法
时间:2019-11-28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两名派出所内勤人员收受他人钱财,为28名河南籍“移民”高考生违规办户口,最终分别获刑3年和2年。这是2014年发生在甘肃庆阳市镇原县的一起案件。五年过去了,两名获刑人员依然不断申诉,最后申诉至最高法。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最高法通知书显示: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为28名学生迁入户口
经审理查明,2007年八九月,河南省焦作市人赵某(已判刑)分别找到时任镇原县公安局南川派出所内勤秦凯、中原派出所内勤刘小孟,托二人为河南籍学生办理户口。同年8月至11月,秦凯、刘小孟利用其负责办理户籍的职务便利,在无户口准迁证、迁移证等相关资料和手续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先后三次在各自派出所户籍人口管理系统的微机上,采取“补入遗漏人口”、“其他市(县)外迁入”、“教师调动”、“投靠亲属”及其他形式落户的方式,分别为赵某提供的马某等28名河南籍学生在南川派出所、中原派出所入户并办理户口,其中,秦凯办理16人,刘小孟办理12人。
其间,秦凯非法收受赵某现金47500元,刘小孟非法收受赵某现金30000元。
群众举报后,考生被取消资格
2008年1月至2月,镇原县公安局工作核查中发现南川、中原派出所存在违规办理户籍问题,秦凯、刘小孟二人遂将上述28名河南籍学生从辖区内迁出并删除。当年6月5日,因群众举报,庆阳“高考移民”事件浮出水面,取得准考证的河南籍考生被取消当年高考资格,成绩计为零。
同年6月20日、6月23日镇原县公安局纪检部门分别对刘小孟、秦凯违规办户口问题进行调查。6月30日,庆阳市公安局对赵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立案侦查。7月31日、8月1日,镇原县纪委对秦凯、刘小孟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并于8月20日分别作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2009年2月21日,庆阳市公安局将赵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移交镇原县公安局办理。该局的侦查报告中明确秦凯、刘小孟系其他涉案人员,二被告人的行为属滥用职权。之后,该案移交由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对秦、刘二人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26日,平凉市崆峒区法院依法判处镇原县南川派出所原内勤人员秦凯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镇原县中原派出所原内勤人员刘小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平凉市中院,被驳回,维持原判。后又上诉至甘肃省高院,被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申诉理由包括:不应判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不成立等。
国家三令五申,严查“高考移民”
在升学压力下,“高考移民”现象屡禁不止。被“移民”的地区主要是中西部及南部,包括有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地区。这些地区与河南、山东、河北等高考大省相比,录取分数低,录取率高,于是成为移民大军的目的地。
今年4月份,深圳富源学校“高考移民”事件引发关注。5月份,广东省教育厅通报称,经查,全省共有33人不符合广东省高考报名资格,另有1人不符合报名所在市高考报名规定。对32名“高考移民”学生,取消广东省高考报名资格。对1名提供虚假高考报名材料学生,取消广东省高考报名资格。对1名不符合报名所在市高考报名规定学生,由报名所在市招生办取消其在该市的高考报名资格。
无独有偶,今年5月份,贵州省招生考试院通报了“对库某某等违规考生的处理结果”,3名2018年已考入清华复旦北外的学生被退学,原因是人籍分离、“高考移民”。
2016年,教育部、公安部就印发《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以及对“高考移民”包庇纵容和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办理报名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要从严从重处理。
今年4月份,《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强调,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依法依规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报名资格的行为。
5月24日,教育部又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通知称,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本省(区、市)高考报名条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学生参加高考的报名资格,加大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获取高考报名资格行为。
通知还称,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兰州晨报、教育部官网
编辑:刘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