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高楼抛“灭火器”被刑拘是一堂法治
时间:2020-03-16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纸巾、苹果、豆腐衣架、塑料桶,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它丢不了。最近在广州市黄埔区一小区内有2个灭火器、1个灭火器箱竟从天而降,砸出“砰砰”巨响,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经审查,“肇事者”梁某交代其当天因心情不好,借着酒意便将放置在楼道的2个灭火器、1个灭火器箱从19楼窗户抛下。目前,梁某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3月16日《澎湃新闻》)
一段时间以来,高楼抛物、高楼坠物事件屡屡发生,让人每每经过楼底时便心生“恐惧”,担心“一不小心”就被楼上的抛物或坠物“击中”。
众所周知,高楼抛物、高楼坠物,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近年来,各地因高楼抛物、高楼坠物已致伤致死多起。可以说,这一起起高楼抛物、高楼坠物事件,无不让人深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胆战心惊。
为了防止高楼抛物、高楼坠物事件的发生,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成立“妈妈防空队”,集体应对高空抛物……等等。这些“举措”或“办法”虽然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起到一定的实效,但却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并未能真正达到“长治久安”。
因此,笔者以为,治理、打击“高楼抛物”,还得用“刑罚”伺候,追究其刑责。按照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对特定人的生命造成侵害,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并同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利益,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见,“高空抛物”以“刑罚”追究是有明文规定的。
此次,广州市黄埔区一小区的高楼住户梁某因心情不好借着酒劲从19楼窗户上扔下2个灭火器和1个灭火箱,虽然所幸无人员伤亡,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对此,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梁某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笔者以为,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笔者衷心希望今后类似的“高空抛物”以“刑罚”论处的判罚不妨多些,再多些。同时也希望通过高楼抛“灭火器”被刑拘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楼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让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全、放心、无忧地经过楼底,远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再为“高楼抛物”而“胆战心惊”“步步惊心”。
(文/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