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被诉侵权微信“扫码付款”被起诉侵权
时间:2020-03-05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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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已经20年了,90后已经开始“三十而立”了,我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应用使我们的交流、沟通、支付等都越来越方便。比如,微信扫码支付、支付宝付款等的普及基本上让小偷都生存不下去了……路边卖红薯的大爷都在胸前挂个二维码!
可是,前不久,有两个北京公司起诉腾讯,称腾讯“扫码支付”侵犯了其所有的专利权。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并能够通过专利授权、转让等获得利益。
世界上很多科技公司都是有着很多专利,例如高通、微软、谷歌、苹果、IBM、甲骨文,还有我们国内的华为、中兴、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等等,其中有些公司甚至主要靠专利权获得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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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腾讯扫码支付的这两个公司,没有上面的这些大公司有名气,也没有那么多专利权。这两个公司一个是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个是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早在2012年11月份,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获得了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微卡时代公司共享专利权。
微卡时代公司、卓望公司认为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腾讯系企业)和凡客公司侵犯了其上述专利,就于2019年10月11日提起诉讼,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腾讯称其不侵权二原告公司的相关专利权,认为微信支付只是支付渠道,其二维码为“单字段”,但是原告二公司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与微信支付的模式并不相同。微信扫码支付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式,也实现了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因此不构成侵权。简单一句话:腾讯公司认为微信扫码支付与原告公司的专利使用的技术不一样,因此认为不侵权。
凡客公司的辩解很简单,就是其只是购买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属于善意使用者,因此不应担责。
法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微信扫码支付在采集、辨识等步骤上与微卡时代公司、卓望公司的专利有相同部分,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也就是说,法院认定腾讯公司的扫码支付主要技术于二原告公司并不相同,不侵犯二原告公司的专利权。
最终,知识产权法院判定微卡时代公司、卓望公司主张微信“扫码支付”侵犯其专利的主张不成立,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这件事对我们扫码付款不会有任何影响!
对此,你想说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