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下现内幕交易 如山资本两人被
时间:2020-07-17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8日电 据厦门证监局网站公告,因内幕交易盾安环境、江南化工股票,浙江如山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后文简称如山资本)时任投资经理蒋华伟、如山资本时任副总经理朱琼合计被罚没2498.69万元。
图片来源:厦门证监局
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文简称决定书)显示,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集团)为上市公司江南化工控股股东,并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盾安环境30%以上股份。盾安集团法定代表人姚某义系江南化工、盾安环境实际控制人。
决定书指出,盾安集团为偿还2018年5月9日、2018年5月24日累计两笔合计22亿元到期债券,计划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5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两笔额度分别为12亿元、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按照相关发行程序及方案,12亿超短期融资券应于4月20日9时00分至4月23日14时00分期间完成申购,并应于2018年4月24日11时00分前完成募集,但截至2018年4月24日11时00分,盾安集团未能完成募集,该笔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失败导致盾安集团出现债务危机。
2018年4月24日晚,姚某义召集盾安集团管理层喻某、王某等人开会研究应对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会议决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报告盾安集团债务危机情况。时任盾安集团下属浙江如山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山资本)投资经理蒋华伟(姚某义妻弟媳)参加了本次会议。
决定书指出,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事项,在依法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11时,公开于2018年5月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4月24日11时至2018年5月3日。姚某义、周某、蒋华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周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12时,姚某义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14时,蒋华伟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23时。
决定书指出,蒋华伟利用“周某军”证券账户内幕交易“盾安环境”,周某军与蒋华伟系夫妻关系。“周某军”证券账户开立于2004年6月1日,2007年后主要交由蒋华伟操作。蒋华伟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本人电脑操作“周某军”证券账户,卖出“盾安环境”1250000股,成交金额8158811.24元,避免损失3366254.27 元,卖出“盾安环境”所得资金转出至蒋华伟名下银行账户。
决定书显示,朱琼时任如山资本副总经理,2018年4月24日13时46分45秒,朱琼与周某存在通话联络,通话时长57秒。同日13时50分01秒,朱琼拨打周某电话,通话时长16秒。朱琼与姚某义同在盾安大厦21楼办公,且直接向姚某义汇报工作,二人均承认在2018年4月23日至25日期间存在接触。朱琼与蒋华伟系同事,在同一办公室办公,2018年4月24日至25日,公司考勤记录显示二人均正常上班。
决定书指出,朱琼2018年4月25日10时06分至10时23分,朱琼使用本人电脑操作“项某荣”证券账户,集中、清仓、亏损卖出“盾安环境”995000股,成交金额6514944.00元,避免损失2699226.63元;2018年4月24日14时13分至4月25日9时37分,朱琼操作“裘某锋”证券账户集中、清仓、亏损卖出“盾安环境”737400股,成交金额4855599.00元,避免损失2028716.24元。两账户卖出意志坚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决定书还披露了蒋华伟、朱琼共同利用“宣某飞”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江南化工”情况:宣某飞系蒋华伟兄嫂。“宣某飞”证券账户于2012年1月17日开立,证券公司预留电话为蒋华伟电话,资金来源于蒋华伟,由蒋华伟实际控制,并由朱琼管理操作。2018年4月26日10时25分至11时26分,朱琼操作“宣某飞”证券账户,集中、清仓、亏损卖出“江南化工”2149877股,成交金额11917042.50元,避免损失688628.47元。蒋华伟和朱琼系同事关系,二人在同一办公室办公,交流便捷,其中,蒋华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朱琼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蒋华伟、周某存在联络接触。在“宣某飞”证券账户卖出“江南化工”前,蒋华伟操作“周某军”证券账户进行了内幕交易,朱琼操作“项某荣”“裘某锋”证券账户进行了内幕交易。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蒋华伟、朱琼存在共同内幕交易行为。
厦门证监局认为,蒋华伟、朱琼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之后,蒋华伟、朱琼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厦门证监局认为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决定书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
一、对蒋华伟内幕交易“盾安环境”行为,没收蒋华伟违法所得3366254.27元,并处以罚款10098762.81元。
二、对朱琼内幕交易“盾安环境”行为,没收朱琼违法所得4727942.87元,并处以罚款4727942.87元。
三、对蒋华伟、朱琼共同内幕交易“江南化工”行为,没收蒋华伟、朱琼违法所得688628.47元,其中蒋华伟承担550902.78元,朱琼承担137725.69元,并对蒋华伟处以罚款1101805.55元,对朱琼处以罚款275451.39元。
以上合计,没收蒋华伟违法所得3917157.05元,并处以罚款11200568.36元;没收朱琼违法所得4865668.56元,并处以罚款5003394.26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