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摆地摊?经济火爆,摆地摊需要缴税吗?
时间:2020-09-09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最近网上摆地摊创业、补贴家用的新闻层出不穷,甚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在考察山东烟台一处老旧小区后说到: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人间的烟火,和“高大上”一样,是中国的生机。
多地政府为了促进就业,缓解疫情给经济带来的压力,对摆地摊的态度开始“松绑”。
“那么,个人摆地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缴税吗?"
首先我们得看看,个人摆地摊销售的是什么东西了。
如果个人摆地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东西,是不需要缴纳任何税的。
比如在跳蚤市场销售自己用过的书本或者电子产品等。
但是如果销售货物或者服务等,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摆地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增值税该缴多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不少省份把增值税的月销售额起征点定为20000元每月。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低收入者不纳税,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高收入者按全部课税对象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是没有达到起征点的,无需缴税。
如果月销售额超过20000元,需要缴纳多少税呢?
目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如果月销售额达到30000元(不含税),那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0000*3%=900元。
但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也就是说,个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如果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元,增值税是直接免征的。如果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举例:
摊贩张某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2020年4月摆地摊日均收入为1500元,月销售额为45000元(不含税销售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张某2020年4月需要缴纳增值税为45000*3%=1350元。
但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张某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增值税直接免征。
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个人摆地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所得,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所谓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举例:
假设摊贩张某2019年摆地摊销售收入为30万元,相关商品成本为10万元,年减除费用6万元,无其他可扣除项目。
那么张某201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10-6=14万,适用20%的税率和10500的速算扣除数。故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4*20%-0.105=1.75万
实际上,针对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流动性、零散性太强,管理难度大。税务部门难以把控其实际销售额,难以适用上述税率表的对应税率进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
因此很多省份出台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政策。
比如最近因为推行地摊被总理点赞的城市—成都。
四川省税务局就在2019年出台了《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里面明确规定,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开发票给顾客,那么按照你开具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
成都某摊贩张某2020年4月销售某商品给王某,销售价格为8000元(不含税价格)。王某要求张某开具发票,张某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因为张某销售额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但是由于张某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故无法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张某单次销售额达到500元,需要正常征税。故增值税需要缴纳8000*3%=240元。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80000元的1.2%进行预征。也就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1.2%=96元。
总结:1、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增值税免征(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否则超过500元每次按3%征收增值税。
2、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有预征率适用预征率,没有就适用全国统一的五级累进税率。
以上就是个人摆地摊,所涉及缴税的内容了。
实际上,由于个人摆地摊这种经营活动,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且需要多个部门联合管理。对于没有办理正规手续的流动摊贩,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也特别大。所以,个人摆地摊,大部分情况下难以纳入税收管理范围中。
但是说正经的,要缴税的话,就涉及到上面两种常见的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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