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10岁女童致死改判死缓:应注重判决的法律和
时间:2020-10-28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近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一个罪大恶极的杀害10岁女童的骇人听闻的案件,被告人就这样躲过了灭顶之灾,因而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
李律师认为:刑事案件应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我们从案件及法条来分析一下判决是不是合理。
杨某涉及强奸罪的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杨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就是依据这一法条,判决案犯死刑。
二、二审法院改判死缓的理由是不是成立。
二审法院改判杨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改判的理由是杨某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应予从轻。
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规定是: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本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不是必须从轻,对案犯的从轻,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来决定。
三、我国对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依据我国刑法,判处死刑的,还要最高法院核准,判处死缓的,就不用再到最高法院核准了,省高院负责判决或核准一。
请看法条: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也就是说,对杨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至此,全部案件的审理程序已经结束。
四、什么是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依据上述条文和规定,杨某被限制减刑,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五、应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审判决从法理上来看,是没有错误的,但判决应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除了合理,还要合情,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面对如此恶性的强奸杀人案,不判死刑,不能实现罪犯罪责刑的统一,不能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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