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直播翻车!带货“翻车”,主播是否需承
时间:2020-11-04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本文系团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原创出品。
【原创作者】:胡涛 & 胡瑶瑶 【胡涛: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社科院金融学博士;胡瑶瑶:京师武汉律所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编辑】:刘少云,京师武汉律所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审核】:饶国荣,京师武汉律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关于罗永浩直播翻车事件,在5月20日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得到了解决,即当日在直播间的所有消费者将得到双倍现金返还。
微博截图
“直播带货”算是当下最火的话题之一了。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直播带货”是网络直播+电商模式融合的产物,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借助主播或者店主本身在线上展示、解答、推广产品的一种服务模式,因其可视性、互动性强,能同时满足消费+娱乐的双重需求。当前发展势头迅猛,越来越多群众都蠢蠢欲动想整直播带货。但是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生意的地方,就有法律。
首先“直播带货”这个业务涉及到的法律包括《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其次直播带货法律风险花样繁多,雷坑不定,都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对措施更必须个性化定制。“罗永浩活动海报” 图片来源于网络
目前,最常见的带货“翻车”可能就是宣传中提供虚假广告,这种情况下主播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就要根据个案中主播的法律角色确定法律责任。
主播作为推广行为的主体,其角色并非唯一,当其被定性为广告代言人时,符合一定条件时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等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上述不同情形予以确定。像大部分明星例如刚入驻阿里巴巴的刘涛以及薇娅、李佳琪等高流量的带货主播就特别需要注意此种法律责任。
“刘涛活动海报” 图片来源于网络
“自产自销型”的主播兼具多重身份,除了遵守广告法的要求,还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规定。这类主播要着重注意,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标准,一旦带货“翻车”,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具体承担何种责任,要根据个案当中反映出来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需要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2)若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需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3)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赔偿其造成的损失。
……
兼具多重身份的主播带货形式作为一种新销售形式,产生的问题也很多,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分析主播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适用具体的法律。
另外,对于不同的直播平台,如果发生直播“翻车”,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以购物类直播为例,直播行为主要依托电商平台开展,此时主播所依托的直播平台就是电商平台,主要由电子商务法进行制约。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品销售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列举电商平台” 图片来源于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京师律师建议:
对于直播平台
要及时更新平台规则,重视与消费者的沟通,有效利用平台的售后渠道,根据平台规则妥善处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或主播的纠纷。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如刷单等造假宣传行为,避免发生主播为了吸引流量做出欺骗消费者甚至违法的行为。要做好交易安全方面的宣传和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诱导交易、虚假交易、规避安全监管的私下交易等行为。要做好主播人群的信息登记核验及管理和约束,同时通过系统性的培训、规范化的考评机制、完善的奖惩机制,加强网络主播的职业素养和规范意识。
对于主播
主播群体在开展直播时,要充分认识作为主播或经营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商品。主播们在宣传商品、引导消费者购物的同时,更要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绝不能只享受益,不担责任。尊重原创作品,打击恶意抄袭。如有兴趣,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