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律师专栏:一文读懂故意毁坏财物罪
时间:2020-11-26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编者按】故意毁坏财物罪,源自于1979年刑法之规定。但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刑法相关规定发生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将“情节严重”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二是增加量刑幅度,对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增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财产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不是一个多发的常见罪名,随着当今时代对“财物”概念的多元化,相应的“毁坏”行为也变得难以界定。
看似本罪是一个简单易处理的罪名,然而,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的物理毁坏己经不能适应新型犯罪,故意毁坏网络虚拟财产、计算机数据等新类型财产的犯罪层出不穷,一经发生便会成为案发时的社会热点,而且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经常遇到许多理论上的困惑,例如关于本罪行为对象即公私财物的界定、客观行为即“毁坏”的理解、本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等。在对“财物”的界定中,动物、无体物、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本罪的“财物”等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
……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
72.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⑴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⑶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⑷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销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⑵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⑶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罪名认定】
1、毁坏的含义
一般的效用侵害说:即“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所谓的丧失与减少(使他人鱼池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入海中),而且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面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不仅包括财物本身的丧失,而且包括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如将他人财物隐藏)等情况”。
2、“非法占有目的”与“毁坏目的”的区分
非法占有:不仅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在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控制,通常也表现为行为人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所谓本来用途就是财物自身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仅包括经济价值,还包括审美等其他价值。一般而言,非法占有人不会无故将占有的财物轻易毁弃。
非法毁坏:行为人出于毁坏公私财物的经济用途的目的实际控制他人财物后予以毁损或消灭。虽然行为人也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排除了权利人合法占有财物的可能性,但其控制该财物的目的并不是依照其本来的用途利用和处分,而是变更财物性质和价值或使其灭失,使人在事实上不能按照该物的本来用途使用和处分
3、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4、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和盗窃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建立了新的占有,如果建立了新的占有,成立盗窃罪,如果没有建立新的占有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本罪犯罪数额认定
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公式分别为:犯罪数额=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犯罪数额=财物损失价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恢复原状所需主要材料费×综合成新率+恢复原状所需辅料费+工时费等合理费用)-残值;犯罪数额=原值-残值。
主流观点同意第三种计算方式,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为被毁财物的原有价值与残余价值之差。
第三种计算方式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观念上都没有争议。被毁坏的财物应分为有残值与无残值两种,在无残值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在理论及实践中均无争议;在有残值的情况下,被毁坏财物的犯罪数额当然是原值减去残值。但这种认定方法并未被司法实践及司法规范文件所确认适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这种计算方式被认为难以操作:一是财物已经被损坏,原值难以认定;二是残值的认定,是否要考虑财物价值的整体性。其实这并非难点,从现行关于价格鉴定的相关规定看,原物是否存在并非能否进行鉴定的必要条件。对于残值的认定是否要考虑财物价值的整体性,笔者认为,既要关注被毁坏部分的直接价值减损,也要重视财物整体功能的下降或丧失。不过,这种认定方式可能会被认为不利于被害人财产权的保护,即往往存在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所需费用要高于犯罪数额的问题。但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类案件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原告索要赔偿时所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定,并不以指控的犯罪数额为限,所以,不利于被害人财产保护的问题并不存在。
6、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动物?
专家观点:财物一词的日常含义是无生命的物品,但是在侵犯财产罪中却包括有生命的动物。盗窃他人的羊、毒死他人的猪,都构成侵犯财产罪。动物园饲养的熊属于动物园的财物,当然受侵犯财产罪保护,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有观点认为,财物必须是无生命的物体,所以动物不能视为财物。这种观点是从日常生活角度出发,而没有从法律角度出发看待问题。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是指他人的财物。他人的财物就是他人的财产,那么他人饲养的动物属于他人的财产,当然属于他人的财物。无论从文理解释还是从论理解释看,将动物视为财物都不存在障碍。
【相关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8月26日通过,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六条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观点集成】
1. 以泄愤为目的擅自买卖他人股票之定性(人民司法2009.2.069)
【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客观上侵入被害人股票账户后对股票擅自操作,实施抛卖股票和高买低抛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数万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客观要件,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案号】一审:(2008)黄刑初字第119号
2.公司人员擅自低价销售产品的行为分析(人民司法2012.06.015)
【裁判要旨】公司人员违反公司规定的限价,擅自低于进价销售电脑产品,给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33万元,其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特征,亦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号】一审:(2010)静刑初字第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