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专家集体入驻头条# 鉴于人类航空活动起
时间:2020-01-17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国际法专家集体入驻头条# 鉴于人类航空活动起步相对较早,与之相伴的领空概念也更早为主流法学家所承认,因此在20世纪初已经有一些学者前瞻性地提出了外空物体穿越他国领土以上空间的通行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绝非杞人忧天,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动因:远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土地之权,上及天空,下涵地底”的法律准则;在英国皇家法院报告记载的“伯里诉波普案”的判例中也同样确立了“土地所有人拥有土地之上极高空间之权利”。在1957年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之前,对人造物体穿越一国领土以上空间(既包括大气空间,亦涉及外层空间)是否构成对他国主权的侵犯,仍然是一项严肃的国际法课题。1954年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院长詹姆斯·基利安领衔的智囊机构基于为美国后续的航天活动寻找国际法依据的考量,在向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借鉴了海洋自由的理论,首次明确提出外空自由的概念。时任美国总统的艾森豪威尔对这一前瞻且极富创造性的概念极为重视,甚至决定发射一颗科学卫星以便确立外空自由。遵照艾森豪威尔的指示,美国国务院的法律顾问在1956年10月提交了相关报告,对外层空间自由从国际法的层面作了初步诠释:“(1)轨道高度(约200英里附近)一国不得宣称主权……(3)可自由航行之外层空间向所有国家开放……”此后,外空自由即成为美国政府外层空间领域的基本国策,为历届美国政府所坚持。1967年生效的《外空条约》第1条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应由各国在平等基础上并按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不得有任何歧视,天体的所有区域均得自由进入。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应有科学调查的自由”;第2条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不得由国家提出主权主张”。至此,外空自由上升为外空法领域的一项国际法原则。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在国家违背国际义务的情况下,国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到外空领域, 1964年,有关国家向联合国外空委提出向外空发射物体的国家对于该物体引起的伤害负有国际责任,并要求将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后该主张被《责任公约》所接纳。目前,外层空间领域的国家责任包括外空致害的过错责任、大气层以内致害的绝对责任以及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