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对CBK钱宝网的诈骗罪犯,应当判死刑并
时间:2020-04-20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陈中华:对CBK钱宝网的诈骗罪犯,应当判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网贷平台不断增加,2018年6月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频发,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但目前惩罚力度很小,“非法吸收和集资诈骗罪犯往往自己投案自首,宁愿在监狱中呆个3-4年,过几年出来又是一条好汉。”,对犯罪者没有威慑力。截至2019年2月,各地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CBK、中晋系、善心汇、钱宝网等300多个涉嫌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据不完全统计,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价值约百亿元。据估计,全国的民间融资案件受害者已达3.2亿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面对这样的情况,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条款亟须修改。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案(九)》第十二条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情节加重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的删除,是考虑到当时的政策环境,民企融资难,金融体制正在改革之中,集资诈骗不是危害比较大的暴力性犯罪,而是经济类犯罪。当时很多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从而导致这类的集资行为发生,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如果能够取消,对金融制度的改革,改善民间资本融资的环境都会有一定的好处。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也体现国家法制系统的少杀慎杀的原则。但是,从目前施行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好。
我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小的(5万以下),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5-10万),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10-50万),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政法机关应当把己扣押的赃款及时按照比例退还给受骗人,并尽快追回全部赃款退还给受骗人,不要让受骗人到处告状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浪费维稳人财。最好由国家先垫付退还给受骗人的本金,因为在负责任的法治大国里上当受骗,国家理当负起责任,为打击不力买单,这些诈骗分子一般都是存在多年后才受到打击,起初甚至还有官员为其站台,政法机关为什么不主动出击露头就打,要等到那么多人被骗那么多钱后才打击? 有些政法机关还只管抓人扣款,不把赃款退还给受骗人,甚至把受骗人当作诈骗人打击不把赃款退还给受骗人,从中渔利。
导致受骗人以为诈骗人比政法机关还好,造成受骗人到处为诈骗人喊冤,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助长了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无形中也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可能会转化为人民群众对党的不满,从而动摇党执政的根基。其实,这些钱都在国家银行里,不过是由受骗人存在国家银行里变成诈骗人存在国家银行里而已,因为不管是受骗人或是诈骗人,有钱都会存在国家银行里的,国家先垫付退还给受骗人的本金,不但利益没有受损,还能体现是个真正的负责任法治大国,并且还能大大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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