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60万元+54万元
时间:2020-09-03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公司与员工约定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员工因工受伤可以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经过
2012年7月,小安正式成为海湾公司“远洋88”轮的一名船员,安爸和肢体3级残疾的安妈非常高兴。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工作刚一年,小安就出事了。
2013年8月5日,小安和另外13名船员执行远海捕鱼任务的时候,“远洋88”轮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遇险侧翻。
2014年1月16日,小安被河南省某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眼看年纪轻轻的儿子在工作中殒命,海湾公司还拖欠儿子工资及奖金,也没有给儿子买工伤险,老安夫妇强忍悲痛一纸诉状将海湾公司诉至广州海事法院。老安夫妇主张海湾公司支付拖欠小安的工资、奖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海湾公司辩称,小安生前与海湾公司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老安夫妇也已拿到商业保险金60万元。因此,没有为小安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不在海湾公司,老安夫妇也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老安夫妇主张,判令海湾公司向老安夫妇支付工资、奖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4万余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不缴纳而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单位支付相关保险费用。因此,海湾公司给小安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商业保险排除工伤保险;在海湾公司没有为小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海湾公司须向老安夫妇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老安夫妇可以在取得60万元商业保险金的同时要求海湾公司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老古说法:
劳动合同作为明确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往往由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提前拟定,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只能选择签名,而无协商权利。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尽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拟定合同条款,避免合同过分剥夺劳动者权利而引发纠纷。
劳动者虽处于弱势地位,但背后有体系化的劳动法律做支撑,因此,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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