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喊话:朱永国们,股权归集,莫让新《证券
时间:2020-09-08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一、“造反”有理,中小股东通过投票权归集欲罢免董事长!
近期,S佳通(600182)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小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0,642,745 股股份,占佳通轮胎总股本的 3.13%)临时提案,其中《关于罢免李怀靖先生之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等五个提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正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小股东在提案中表示,自 2004 年起至今,佳通轮胎年报、半年报及季报,佳通轮胎业务往来中充斥着大量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占比超过业务总量的 90%;佳通轮胎未搭建属于自己的销售体系及研发中心,产品研发及销售完全依赖大股东,上市公司独立性丧失。基于上述理由等,中小股东合计持有股权超过3%,达到可以提案的股比要求。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虽然属于公众公司,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中。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小股东投票权虽然在绝对数量上往往占优,但由于过度分散,上市公司大股东往往通过较少(甚至低于20%)的股权,就可以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在正常情况下,小股东并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因此,大股东小股东相安无事。但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上市公司利益受到实际控制人严重侵害时,如何通过《公司法》等赋予股东的平等投票权来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就成为摆在小股东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归集投票权至关重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参与公司治理,往往要求有一定的股权比例。比如,《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监事会起诉董监高违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还有权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拿股权说话,这是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对于持股比例极小的小股东来说,只有通过归集股票投,多名小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达到上述标准,才能获得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三、归集投票权的法律本质实践中,最常见的归集投票权,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将小股东的投票权委托给同一个人代理行使。股东无论大小,投票权是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天然权利,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股东自然毫无争议地拥有将这种权利委托给他人代理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受任何法律或主体制约的。
四、新《证券法》剥夺了小股东归集投票权?大错特错!
新《证券法》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上述法条,被朱永国们认为归集投票权的法律阻碍,其实是大错特错的。
首先,从立法精神来看,新《证券法》通过明确的公开征集投票权,建立了清晰的股权归集制度,是立法者对小股东通过归集股票投票权实现制衡大股东的善意体现,并非限制小股东。
其次,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法无禁止即可为。该法条明确的是1%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但并不是说1%以下表决权的股东就“不可以”作为征集人。法律条文是严谨的语言表达,对法条的理解一定要准确。“可以”在法律中的意思,与“只有……才可以”是不同的意思。法律规定A可以做某事,只是表明法律明确A的权利,一定程度上有提倡的意思,但并不是否定B做该事的权利。
第三,该法条规定的是“公开”请求委托,而对于不公开的请求委托,并没有具体规定,更没有禁止的意思。
总之,新《证券法》明确了中泰创展们可以作为征集人,但并没有禁止朱永国们作为征集人,通过委托代理形成投票权归集,是股东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证券法》无关。只不过,中泰创展们可以根据《证券法》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配合开展征集,而朱永国们就没有这个权利了。
此外,财经真相在此还要提醒朱永国们,你们不是已经征集到了1%以上的投票权吗?那么你们这些合计持有的表决权,就已符合新《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这个条件了。注意,这里面的“股东”,并不一定仅指单一股东,通过委托代理形成的表决权,同样适用!
五、投票权归集,应该避免哪些坑?首先,《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其次,投票权征集作为一种委托代理,应该尽可能地明确委托代理的内容,比如:
委托时限,如代理参与某次股东大会投票;
委托内容,如明确规定代理提案的具体内容;
委托限制,如仅限委托提案权和投票权。
第三,投票权归集后的作用,还是局限于股东权利范围内,如在股东大会提案时,提案内容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在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职权是有明确限定的,如在某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职权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其中,所有“决定”、“审议”、“决议”的内容,股东提案均没有提出具体方案的权利,而只能对公司董事会等提出的方案投票赞成、否定或弃权。这样一来,股东提案的内容基本上只剩下更换董事、监事和修改公司章程了,就连更换总裁、CFO等公司高管都没有权利,因为这是董事会的权利。
因此,股东有股东的权利,董事有董事的权利,不要以为股东是公司是主人,就可以随便指手画脚,要求这,要求那,too simple, naive!
如果股东想接管公司,不是随便跑到公司就要搬东西,那样只会被抓到警局吃官司。如果真想接管公司,一是必须有10%的股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是提案罢免现有董事、监事,三是提名自己人作董事、监事。如果能够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投票权,恭喜你,真的可以接管公司的。因为控制了董事会,你可以选举董事长,任免CEO、CFO。不过,即使以上你都做到了,你还得谨记一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权利和能力要匹配的。
虽然归集投票权对于维护小股东的权利,仍然是一条异常艰险的道路,成功的几率几乎为零,但与某些脑C散户相比,具有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意识,还是值得肯定的。大股东控制权滥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会存在,小股东权利意识的觉醒,也是有效制衡大股东过度控制的重要方式。
加油,朱永国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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