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过中介私下交易,购房者被判15000!哪种买房渠
时间:2020-09-10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立即找好房>>>
「幸福圆桌会」是购房人的发声平台。这里有正热议的购房问题与买房故事。添加阿福微信fangxz6666找阿福答疑解惑、与全国房友互动,让您买房时“心里有底”。
不少人为了省心省事,在购买或者出售二手房时会选择中介。但中介不是福利机构,通过中介买房卖房虽然省去了不少麻烦事,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
有些人就想利用中介的房源信息来钻一些“小空子”:如果能够通过中介找到房源,又能跳过中介私下与房东或购房者完成房屋交易,是不是既省钱又省力?
既享受资源,又不用交钱,有这样的好事?这不,浙江宜兴的一位熊姓购房者,就想到了这个法子。
熊某先是联系了某家中介机构,说明了自己的购房需求,希望中介帮助其寻找合适的房源。中介公司在接受熊某书面委托后,带熊某实地看房,双方通过微信聊看房、购房等事宜。
此后不久,中介就找到了一套令熊某十分满意的住宅。但熊某并没有按照与中介签订的协议来进行购买。为了节省中介费,以更优惠的总价买到房子,熊某开始私下联系房东,最终以274.28万元购得此处房产。
买完房子后,熊某就拉黑了中介的联系方式。中介公司得知消息后,与熊某联系未果,便选择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看房服务费、中介信息服务费,以及承担违约金。
由于双方签订的看房协议合法有效,而且熊某是在中介的联系下得知房源信息,并在中介陪同下进行看房,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违反了协议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熊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违约,为自己的不诚信买单。支付中介公司中介信息服务费100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15000元。
无独有偶,山东青岛的一位马姓房主也采取了与熊某类似的房产交易行为。马某在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中介便发现马某与中介推荐的客户王某私下成交。马某认为:
房屋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自己以个人名义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是无效合同,并以此为由拒付中介费。
于是,中介将马某诉诸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为:查明上述事实,认定居间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判决马某支付约定的中介费。
对于马某的侥幸心理,华律网的律师也给了详细的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一种意见认为,居间合同的本质是基于居间服务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以自己名义订立居间合同,一经订立即可生效。由于对委托居间的房屋没有合法的处置权而居间不成的,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效力。
终要为不诚信行为“买单”
说白了,上述熊某和马某的行为都属于不诚信行为,需要为自身的行为买单。法律条款中也有对此类行为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购房者与中介签订看房协议后,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购房者与中介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房产交易中,中介究竟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购房者熊某通过中介看房后,避开中介私自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协议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过中介购房,已经是二手房交易手段中一种比较主流的交易方法。
从中介处购房除了能够更加方便的获得合适的房源,降低时间成本外,也是一个确保我们购房风险最低化的渠道之一。此外,通过贷款买房的购房者,中介也可以帮助解决贷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如果没有中介费的存在的话,应该99%的购房者都会优先选择从中介手中买房,毕竟省事省心还有保障。
中介费虽然不能免除,但是还是有“讲价”的空间的,大品牌的中介收费在成交额的3%,大部分收费在2%,小的夫妻店可能在1%。根据地区不同,有双方各承担一半或者买方全部承担两种行为。价格都是可以谈的。
对于手中资金确实比较紧张的买房人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降低购房成本:
1、多去意向中的片区走一走逛一逛,多下载几个购房软件,了解并熟悉基本信息,可尝试自行搜索房源;
2 、多去请教身边的懂金融朋友,询问贷款资金的相关问题;如果身边没有朋友从事金融行业,可以多在网络上查阅相关知识,但是要注意信息的时效;
3.市面上有代办业务,只要和房东达成一致,可以用很低的一部分费用完成交易。
总而言之,每一行存在都有它存在的道理和必要性,否则早已被市场淘汰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切不可自作聪明,投机取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