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婚恋中这些财物不一定是你的”
时间:2020-04-22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婚约财产”
“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繁华过去,总留下一地狼藉需要昔日恋人来处理,尤其是涉及到的财物纠葛,对于双方未登记结婚之前的财物,称之谓“婚约财产”。
一、交往期间财物往来
1、交往期间小额财物往来,一般被认定为为维系感情所必要的支出,若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按赠与处理,分手后双方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
2、交往期间大额财物往来。一般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双方未登记结婚,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该笔费用返还的,将会得到支持。
二、同居期间财物往来
1、日常财物往来,若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按赠与处理,分手后双方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
2、同居期间完全由一方所购或登记在一方名下,归其单独所有。双方共同出资所购或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其双方共有或按出资比例共有。
P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三、彩礼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给的礼金,若未能登记结婚或登记结婚未能共同生活的或离婚后分得的财产造成生活困难的,此困难为绝对困难即难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满足条件之一,给付彩礼的一方即有权索回结婚礼金。
PS《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