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加盟靠谱吗?律师教你避险的招数
时间:2020-10-28 来源:新闻网 人浏览 -
本文系团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原创出品。
【原创作者】:严志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编辑】:刘少云,京师(武汉)律所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审核】:饶国荣,京师武汉律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加盟连锁经营模式,目前已经“纵横贯穿”我国各行各业,药店加盟如老百姓大药房、益丰大药房,餐饮加盟如永和大王、海底捞,零食加盟如良品铺子、周黑鸭,美发加盟如永琪、椰岛等等。
“加盟 一起做大” 图片来源于网络
加盟在法律上又叫商业特许经营,其法律特征有三点:
一是特许人(特许经营授权商)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二是被特许人(加盟商)在特许人授权的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会有哪些风险 怎么防范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果您加盟到正规的连锁企业,或许能一本万利,但如果您的加盟并不靠谱,则会血本无归。那么,如何在加盟的过程中有效避开风险呢?京师律师教你几招!
特许人是否具有“两店一年”的成熟经营模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只有具备成熟且被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经营模式才能被推广宣传,法律规定“两店一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因此,我们在加盟前必须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
特许人是否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备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我们在加盟前需要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进行查询,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以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
订立合同时是否设置了“冷静期”。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我们在加盟签约时,要约定被特许人具有限定期限单方解约的权利,加大对投资者自身的保护。
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时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可见,我们在加盟过程中如遇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或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依法享有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投资者如果在加盟过程中知晓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的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投资者在加盟时要注意分辨特许人是否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行为,以免误入传销陷阱。”注意身边的商业特许经营“ 图片来源于网络
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京师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加盟商注意把控以上风险点,以防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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